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教育厅后勤管理处的直接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内部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履行校园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防火检查、指导、监督。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的规章制度和防火档案等。负责处理一般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重大火灾事故。
4.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5.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育教学、生活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6.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7.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8.管理在校园内务工、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9.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教育教学工作、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社会综合实践、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9.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和分管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上级机关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 学校设置保卫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保卫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和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学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由保卫处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一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学校各部门、教研组、年级组、班级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作用。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安全文明服务队,也可组织教工义务治安、消防队,配合学校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对学校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值班、巡逻、守护、保卫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各二级单位、重点要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