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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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量: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以下称工作条例)。

第二条 凡发生在学校内部的违反工作条例行为尚不够治安和刑事处罚的,依照(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同时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保卫处会同学校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因违反工作条例,使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案件破获或事故查清后挽回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赔偿款额可相应减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罚。

1.违反工作条例造成较大损失或危害的;

2.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报告的;

3.违反工作条例拒不承认或者嫁祸他人的:

4.指使、纵容他人违反工作条例的:

5.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工作条例行为的。

第四条本“工作条例”只适用于校本部内部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负责人或者学校的分管领导应同各二级单位签订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书。各二级单位应同所属科室及其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家门、办好自家事、管好自家人”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确保学校安全。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井实行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要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范围;列为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的职责之一。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自觉防范意识。

第八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所雇用的临时工、包工队等外来人员,必须按照我校《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认真执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用工单位有责任对雇用的“流动人员”起担保作用,经常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学校保卫处对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洞应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接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单位主管领导应在整改通知上签字并按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可向通知单位申报理由,请求延期,但同时必须采取临时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单位的安全。

第三章 治安防范

第十条列管的“五管”要害部位,必须严格执行我校“五管”要害部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全部实现安装牢固可靠的“三铁一器”确保重点的安全。

第十一条 财务、饮食中心和有财务部门的,存放现金不得超额,严格按规定提取和送交,因特殊原因滞留过夜的大量现金必须派专人看守,同时和保卫处取得联系。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保管、使用的仓库、库房,重要物资、器材设备和贵重物品,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规定,需要安装防护设施的必须安装,妥善保管,防止破坏、被盗和发生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晶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从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办公室及其他办公场所不准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以及带密级的文件资料。下班后对所属办公场所等地方必须认真检查、处理遗留的治安隐患,关好门窗、锁好门锁后方准离开。

第十五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外,严格按照公寓管理规定教育学生不准擅自留宿他人,不准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督促学生将现金存入银行并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要随手关好门窗,锁牢门锁。

第十六条 浴室、更衣室严格按照治安管理规定,严禁带入现金和贵重物品等。

第十七条全校各二级单位在组织、举办群众性集会、娱乐活动等其他文体活动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礼堂等室内活动场所严格按规定人数容纳,严禁超员、严禁堵塞通道。

第十八条全校各单位各部门一旦发生案件、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未到现场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准擅自提前清理现场。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防范责任制,积极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能认真抓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本年度内单位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可评为治安工作合格、优秀单位,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综治办和保卫处将报请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综治办和保卫处将报请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但未构成治安案件的行为,保卫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或者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严,本部门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要对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