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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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校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门管理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的安全保卫工作方针。

第三条 校门管理由保安队负责实施,保安队在校保卫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门卫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家属进出校门一律凭校徽、工作证、学生证等证件进出。

第五条被我校受雇、受聘或在我校承揽工程业务等其他临时暂住人员,一律凭保卫部办理的临时暂住证件和临时出入证件进出。

第六条 因公来校联系工作或外调等其他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放行。私人来访凭证件填写(会客单)进入,事毕应交回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

第七条 凡是学校、系处等单位邀请的中、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出席各种会议等,由主管单位事先通知保卫部,以便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携带公物出校门,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应持有关单位盖章的携物证明方可放行。

第九条 各种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一律下车徒步推行,对无锁或被撬过的自行车,门卫有权盘问清楚,或暂时扣留。凭证件登记后方可发还本人。

第十条非本校机动车辆,必须减速停车,经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和学校无关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等,一律不允许从校园穿行通过。

第十二条无证商贩等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违反校门管理规定的车辆、行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批评教育或予以通报。

(一)无证进入校门,拒不接受门卫人员盘查的。

(二)无携物证件的载货车辆强行通过不听劝阻的。

(三)无锁或被撬过的自行车,不服从门卫人员盘查的。

(四)无任何证件携带物品不听从门卫人员劝告的。

(五)非本校机动车辆在教学区高速行驶、鸣高音喇叭、乱停放!

(六)冒充本校学生、工作人员混入校内的人员。

(七)和学校无关的车辆、行人随意从校园穿行通过的。

(八)随意钻门、爬墙进入校园的;

(九)不服从门卫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打骂门卫人员的。

第十四条凡是本规定未列出的违反校门管理规定有为的,可参照学校“校园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校门管理规定的处罚由校保卫部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被暂时扣留的自行车、其他物品等,凭有关证件限期领取发还。从扣留当日的第二天开始算起,三个月内不来领取者,按无主物资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