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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量:

 

为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的管理,充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长治医学院校园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1.所谓校园车辆是指进出校园的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凡是在长治医学院校内(含各校区)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2. 所谓校园道路是指在校园内允许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道路、广场、楼房前后、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车辆分类:

A类 (内部车辆):指学校公车、本校教职工私车。

B类(协作单位车辆):指和学校长期合作密切的单位和个人用车。

C类(执行公务用车):指国家政府机关、政法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等执行公务用车。

D类(施工维修车辆):指在校内基建、改扩建、装修、维修等阶段性施工车辆。

E类(摩托车):含二轮摩托、三轮摩托、电动三轮车。

G类(自行车):指靠人力驱动和电动助力的两轮车。

二、车辆出入

1.学校公务车和职工自备车辆

学校公务车和教职工自备车辆一律凭“长治医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要求将通行证摆放在本车辆挡风玻璃左下角,以备进出校门时查验。

2.外来因公车辆

外来因公车辆,凭有效证件或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进入校门时领取“临时车辆出入证”,出门时将“临时车辆出入证”交回门卫。

3.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公检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 ),凭有效证件进出校园。

4.货车进入校园需由接洽部门或业主与保卫处联系后,办理“长治医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岗检查,运出的物品应由所在部门或业主出具手续。

5.其他外来车辆

其他外来车辆(包括摩托车、出租车等)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经门卫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6.无牌、无证车辆,不准驶入校园。

三、车辆通行证的换发、审验

1.公务车:学校公务车,包括学校附属单位公务车辆,由单位(部门)统一到保卫处登记核实后办理“长治医学院车辆通行证”。

2.教职工自备车:学校教职工自备车辆,凭所在部门证明到保卫处登记核实后办理“长治医学院车辆通行证”。

3.送货车辆:凭行车证复印件保卫处办理“长治医学院车辆通行证”。

4.车辆通行证每年12月1日至20日审验。

5.通行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不得涂改、转借。

6.遗失补办校园车辆通行证的,收取工本费10.00元。

四、管理规则

1.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其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按路口各类交通标志牌的标识行车(如限速5公里等)。

2.学生宿舍区为机动车禁入区域,学校将在人员密集的交通小道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的路障。人为损坏和挪动者学校将按故意损坏公物进行查处。

3.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或教练机动车、试刹车。

4.对于多次劝告无效的超速、超车、超载、肇事和不服从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者,保卫处应记录车号,列入不受欢迎者名单,门卫将禁止其再次入校。

5.所有车辆的停放应当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停区域内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6.距离校门、消防栓、道路口10米内,禁止停放车辆。

7.凡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时,各种车辆的行驶和停放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

8.外单位车辆(未登记)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如有特殊情况应经保卫处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停放。

9.摩托车进出校门应当减速慢行,必要时停车接受检查。

10.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应当下车。

五、附则

1.凡不遵守校园车辆管理规定,不听劝告、无理取闹造成后果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