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治医学院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量:

 

一、校园公共场所是指校园内的餐厅、礼堂、运动场、阅览室、花园、浴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是广大师生员工集会、娱乐、锻炼身体、学习、就餐等活动集中的地方,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所在场所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二、学校各单位在组织举办群众性集会、娱乐等大型活动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礼堂等室内场所严格按规定容纳数量,严禁超员,严禁堵塞通道。浴室、更衣室严格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严禁带入现金和贵重物品等,违者后果自负,各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

三、公共场所内要讲文明,讲礼貌,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聚众闹事,不准违反有关场所的规定,如有违反者,保卫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公共场所内,禁止大声喧哗、起哄、打口哨、追逐打闹,禁止各种车辆随意进入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

五、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张贴小宇报、广告、传单,禁止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等。如有违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全校师生员工必须爱护公共场所的公物和设施,如有损坏,行为人必须按价赔偿或者雇人修理。

七、本管理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