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长治医学院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学院防火检查实行周、月、季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季查,由校消防委员会组织实施;月查,由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周查,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章。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护门是否关闭严密;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营业结束或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长治医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