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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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和稳定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或者部门)面向全校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谜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各类社团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行政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 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根据需要,保卫部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综治办、保卫处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卫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物品进入现场;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起哄、喧闹,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演职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综治办、保卫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三)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7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三)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综治办、保卫部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综治办、保卫部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综治办、保卫处。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卫部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保卫力量,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六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

任务的安全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保卫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发生在学校内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本工作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治安和刑事处罚的,依照《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同时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保卫处会同学校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综治办、保卫处进行查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交学校财务处。

未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综治办、保卫处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综治办、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的,由综治办、保卫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保卫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定只适用于我校内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定的执行单位是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定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