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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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校园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量:

为规范校内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好校内秩序,保障师生工作、学习、生活不受干扰,做到文明经营,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是指长治医学院管辖的教学区、办公区和学生生活服务区等地域。在职工住宅区内发生的经营活动,政府有明确管理法规的按法规管理,未有明确管理法规的按本规定管理。

第一条 学校除后勤保障处利用经营性资产开展经营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活动,是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餐饮供应、加工修理、物品租赁、旅店住宿、打字复印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等服务方式和出租、出借房屋,获取经营利润的行为,包括以获取经营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宣传、推销、促销行为。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保卫处是校园经营活动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园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凡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均应服从本规定,接受以上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开展校园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项目合法,经营形式符合校园生活方式和生活规律;

(二)经营地点合理,经营设施安全,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证明和健康证明;

(三)开业前获得学校校园经营管理部门的批准,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

第五条 开展校园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签订合同。不按程序进行审批和未得到批准的一律禁止开业,擅自开业或弄虚作假、骗取开业资格的,校园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利用经营性资产和使用公有房屋、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由后勤保障处审批;校园经营活动涉及动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安全问题的,由保卫处审批。

第六条 学校支持大学生勤工俭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在校园内开展勤工俭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涉及经商内容时,应向学生处、团委或大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申请,由学生处、团委或大学生资助中心有关领导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确因业务联系需要,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临时举办商品宣传、促销活动和开设短期经营场所的,学校承办单位应到学校校园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校外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办单位有责任督促校外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并负责保护好经营场地的卫生,尤其不能干扰校园正常秩序。如违反规定,校园经营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处罚和取缔,承办单位必须配合。

第八条 雇用、招租校外人员到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学校承办单位应到学校校园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经营业主无犯罪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必要材料,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备案。待学校校园经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承办单位方可与经营业户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经营许可,允许校外人员开展校园经营活动。

第九条 校园经营活动要服从学校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地点开设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营业,不干扰学校正常作息秩序;

(三)按商业市场价缴纳水电、垃圾清运及排污等费用;

(四)认真执行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周围洁净,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五)店名牌匾、宣传广告字体规范、用语文明;

(六)运送货物应办理相关证件(证明),进出校园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送货车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规定,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出校园;

(七)不得二次出租、出借校产房舍、场地、设施开展经商活动;

(八)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出户、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扩大经营面积;

(九)不得擅自改变主营项目;

(十)不得因经商产生噪音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十一)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履行治安、安全检查职责,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的调查;

(十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遵守操作规程,接受保卫处消防检查,对存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将予以停业整顿与处罚;

(十三)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个人加工制作食品、饮料;

(十四)不得违反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出售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加热棒、电炉子等校园禁售物品;

(十五)不得提供反动、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经营项目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对违反校园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校园经营管理部门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准许的范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制约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交由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1.校内单位违反校园经营管理规定、违规情况严重和屡教不改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学校职工违反校园经营管理规定的,视危害程度和改过态度,责令停业整顿、恢复原样、取缔经营活动,对拒不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3.本校学生违反校园经营管理规定的,由校园经营管理部门转交学生管理部门,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4.校外单位和校外人员违反校园经营管理规定的,根据情况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恢复原样、取缔经营活动、收回房屋或场地、设施,收缴违规经营所得收益。必要时由校园经营管理部门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房产出租、出借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处罚的执行和申诉程序

1.学校校园经营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经营业主和经营单位发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告知书》,限令有关人员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2.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校园经营管理行为未加改正的,学校校园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向经营业主和经营单位发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处罚通知书》,实施处罚。

3.对校园经营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违反校园经营管理处罚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

(三)处罚的执行部门

1.在教学区、办公区和学生生活服务区违反校园经营管理的处罚,涉及校产房屋、场地、设施管理、经营项目和经营行为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执行;涉及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秩序稳定的,由保卫处负责执行。

2.对违反校园经营管理的处罚需要由学校其他部门执行时,由学校负责校园经营管理的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3.需交由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执行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