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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综治委、教育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2012-11-29 11:04   审核人:

晋教后勤[2005]22号

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保证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1、省级“平安校园”采用五百分制考核评估办法,高等学校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创建“平安校园”评估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综合得分达到420分以上的学校授予省级“平安校园”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2、“平安校园”的考评和复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验收、分级命名的办法,各市、县(区)综治委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的学校进行考核验收,并负责推荐申报上一级“平安校园”的有关工作。省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省属高校、各市、县申报的省级“平安校园”进行考核验收、授牌,并负责向中央综治委推荐申报“全国安全文明校园”学校及有关材料。

3、省级“平安校园”考评程序:省属高校根据《山西省高等学校创建“平安校园”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申请表,向省领导小组提出考评申请。省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对于符合申报资格的学校,按照考评标准,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学校,授予省级“平安校园”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4、省级“平安校园”考评时间和方法:每年11月接受申报,12月进行考评。考评采用听取学校汇报,查阅资料、查看会议记录、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召开师生座谈会、抽样访问学生、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等方式。考评结束后两周内反馈情况。

5、考核评估实行“一票否决”,考评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学校责任),不得参加“平安校园”评比:(1)、高校发生盗窃事件一次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者;火灾事故一次性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者;(2)、发生1人非正常死亡,5人以上受伤的重大事故者;(3)、发生5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者;(4)、发生杀人、抢劫、纵火、爆炸、强奸等重、特大刑事案件者;(5)、发生10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者;(6)、因违规经营,高效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者。

6、省级“平安校园”实行每年复查验收制度。复查验收工作按考核评估的标准进行。凡在获得省级“平安校园”称号后出现第5条所列任一款者,应认定为复查不合格。省领导小组在复查复审后,提出复查意见,对不合格的学校,收回牌匾,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或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在采取进行整改后,可在第二年再次进行申请考评。省属高校自2005年起三年内不达标的学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省领导小组将给与通报批评。

被评为省级“平安校园”的学校,各级政府、综治、教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治安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奖励,并大力宣传推广其成功经验。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地本校创建工作无法进行和影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责任人当年晋级、评选先进的资格。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各地各校可根据本考核评估标准,研究、提出“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规划、措施,制定申报、考评、命名工作的实施细则。

省综治委学校治安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校后勤管理处。

电话:0351-3810119

联系人:延晋军 孙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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