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动火作业制度
为规范学校动火作业管理,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内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使用焊接、喷灯、打磨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施工单位需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条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涉及燃气管道、高缆的动火,需施工单位提交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表有效期1个工作日内,遇五级大风必须停止露天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如外墙保温层施工、地下室管道改造。审批表有效期1个工作日内,节假日或夜间作业需升级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如道路修补、门窗更换等低风险作业。审批表有效期2个工作日内,每日动火前需重新分析风险。
第三条 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提前1周、5天、3天的时间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长治医学院动火作业审批表》,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信息。
第四条 延期申请流程动火工作负责人需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延期申请,审批流程:延期申请需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向归口单位审批人提出。审批人需重新检查现场安全条件,确保符合动火作业持续要求。如果在原审批表有效期内,可以直接办理延期并在审批表标注新时段及审批人签名;如果原审批表已超期,则需重新办理审批表。
第五条 动火单位按“谁动火,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及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六必须”、“十个不准”的安全动火作业。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实施动火作业,由单位或个人在学校的主管或委托单位负责。
第六条 动火单位职责如下:
(1)动火工地负责人:负责按规定申请动火作业流程;要根据不同场所严谨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消防设备;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实时监督动火人员安全作业;落实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前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及将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工作。
(2)动火单位看火人:在动火作业开始的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动火人按规定完成作业;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动火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学校保卫部;作业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3)动火人员资质: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如焊接、热切割作业证等。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用工单位履行证书查验责任,严防雇佣无证或持假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应加强对小散工程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查处和整改,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1)科技和资产管理处对实验室场所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2)后勤保障部对公共教学楼、宿舍、食堂等维护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3)资产管理处对校内资产经营户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第八条 有特殊或需应急抢修的情况发生时,应出具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授权签字,在保卫部值班员的监督下做好安全措施,才能动火,并于第二天补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动火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项目外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学校各场所在正常教学、就餐、休息时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写清特殊事由,向归口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并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保卫部在检查时发现工地有不当行为时,可以立即要求该工地停止动火作业。